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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迪军与杭州伟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军,杭州伟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093号原告杨迪军。委托代理人徐飘静、周甜甜。被告杭州伟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迪军诉被告杭州伟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迪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