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侨声饼干厂、赵健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侨声饼干厂,赵健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9号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少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联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侨声饼干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赵健声,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侨声饼干厂、赵健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永根人民陪审员 韩 武人民陪审员 崔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