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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初字第377号原告唐某,无业。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每当原告督促被告出去工作时,被告就会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承担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家庭财产及债务分各一半。被告黄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告唐某和被告黄某甲经人被告母亲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资溪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就读于资溪县第二小学。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2015年9月,因被告沉迷游戏,不承担家庭责任,原告带着儿子离开被告,两人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资溪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良好。最近半年因被告沉迷游戏,不履行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沟通,积极解决,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庆福审判员  曾美华审判员  周志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双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