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与被告申通快递新乡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申通快递新乡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73号原告陈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刘万华,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通快递新乡分公司负责人孙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申通快递新乡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鹏撤回起诉。诉讼费314元,由原告陈鹏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