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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记、遂平县鲜又多商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记,遂平县鲜又多商贸公司,刘淑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716号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遂平县建设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纳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记。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公司,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淑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淑红。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记、遂平县鲜又多商贸公司、刘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记、遂平县鲜又多商贸公司、刘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原告在本院撤诉裁定尚未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撤诉裁定尚未制作并送达当事人,案件还没有结案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洲审 判 员  陈荣翔人民陪审员  吴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