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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某姗与黄某某智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姗,黄某某智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2622号原告苏某姗,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梁某霄,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智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姗诉被告黄智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苏某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某某智锐名下价值604731.67元的财产,并提供下列担保:原告苏某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8号鸣翠谷1号楼4单元某4-3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某姗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苏某姗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8号鸣翠谷1号楼4单元某4-3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告黄某某智锐名下价值604731.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利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麦琼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