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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金玉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玉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8号罪犯金玉山,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无文化。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讷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玉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玉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3年4月21日被评为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金玉山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玉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