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沈泳与任世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泳,任世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252号原告:沈泳被告:任世杰。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号*幢*层北侧。负责人:张玉中,该公司经理。原告沈泳与被告任世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晶独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泳负担。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