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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志云与宋恩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云,宋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云,居民。被执行人宋恩杰,居民。本院作出(2013)高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宋恩杰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恩杰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