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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攸县小岭寺矿业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攸县小岭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小岭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柏市镇中洲村。法定代表人何卫北,系该矿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攸县小岭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攸劳仲案字[2015]108号裁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攸劳仲案字[2015]108号裁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