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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祖玛.奥马.孟加尼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91号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英文名JUMAOMARMGENI,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玛.奥马.孟加尼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玛.奥马.孟加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