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孟庆福与时金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福,时金山,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海兴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70号原告孟庆福,男,194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时金山,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海兴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福诉被告时金山、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海兴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时金山驾驶的冀****22号(挂车号牌:冀****5挂)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时金山驾驶的冀****22号(挂车号牌:冀****5挂)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