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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朱爱文与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文,邓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朱爱文,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焦玉斌,男,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邓刚,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文诉被告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爱文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