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朱爱文与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文,邓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朱爱文,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焦玉斌,男,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邓刚,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文诉被告邓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爱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爱文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