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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水平养殖场与被告杭候桃排除妨害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水平养殖场,杭候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2399号原告杭锦旗水平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尚爱平,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杭候桃,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水平养殖场与被告杭候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锦旗水平养殖场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