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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保兰与云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第8号申请执行人高保兰,女,1952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云祖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保兰与被执行人云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保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9000元。本院在执行高保兰与云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云祖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祖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祖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云祖强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保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祖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未具备执行条件。经询申请执行人高保兰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