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玲玲与被执行人江登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江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5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玲,女。被执行人江登俊,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玲玲与被执行人江登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5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玲玲已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刘玲玲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