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王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242号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崇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生、王同敏,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