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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道泳、孙庆玉与岳本平、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泳,孙庆玉,岳本平,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宋道泳。原告:孙庆玉。系原告宋道泳之妻。被告:岳本平。被告:刘凤英。系被告岳本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道泳、孙庆玉诉被告岳本平、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道泳、孙庆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本平、刘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道泳、孙庆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泳、孙庆玉撤回对被告岳本平、刘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宋道泳、孙庆玉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安国涛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