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道泳、孙庆玉与岳本平、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泳,孙庆玉,岳本平,刘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宋道泳。原告:孙庆玉。系原告宋道泳之妻。被告:岳本平。被告:刘凤英。系被告岳本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道泳、孙庆玉诉被告岳本平、刘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道泳、孙庆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本平、刘凤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道泳、孙庆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泳、孙庆玉撤回对被告岳本平、刘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宋道泳、孙庆玉负担。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安国涛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