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新红与张相良、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建三江。被执行人张相良,男,汉族,住富锦市。被执行人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锦市文明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相良,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红与被执行人张相良、富锦市森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佳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