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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振杰与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杰,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08号原告张振杰,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贺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与文兴路口南800米。法定代表人尚丽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杰诉被告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昕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杰负担。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