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慧琪诉被告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书苑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琪,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10号原告:马慧琪,女,2005年10月2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红亮,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谢庄村。身份证号:410727197701026518。(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卢树敏,女,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谢庄村。身份证号:410727197607296220。(系原告母亲)被告: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书苑幼儿园)。住所地: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负责人:范卫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琪诉被告封丘县潘固村启蒙幼儿园(书苑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慧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5元,由原告马慧琪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