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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色与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唐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色,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唐克强,熊道文,余德保,荣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杨色。被告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大竹滩垃圾场路口。负责人唐克强,该砖厂执行合伙人。被告唐克强。被告熊道文。被告余德保。被告荣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色诉柳州市三江县金旺页岩砖厂、唐克强、熊道文、余德保、荣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色负担。审 判 长  郑小林审 判 员  石生学人民陪审员  韦雨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