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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绍发、胡良凤与李香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绍发,胡良凤,李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谭绍发,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申请执行人胡良凤,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执行人李香玉,女,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绍发、胡良凤与被执行人李香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绍发、胡良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荣继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