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9年11月2日减刑释放;2010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4年9月1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承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和“梁子”(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依维柯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中学附近拉运原油欲至哈尔滨市销赃,行驶至安萨路乳品厂附近时遇到警察巡逻拦截车辆,于某某弃车逃跑,当场被扣押袋装原油5.77吨,价值人民币14260元。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在大庆市强制戒毒所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称重单、回收证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证明、检验报告及原油检验报告单、照片3张、机动车信息表及车辆转让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牌照为黑E774**白色依维柯汽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