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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719号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仕明,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错列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造成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市恒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