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格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程芳、潘爱军、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闻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格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程芳,潘爱军,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安路2号安徽省安庆市迎宾馆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327541-8。法定代表人:朱正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格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皖河农场新光分场,组织机构代码67894710-X。法定代表人:程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芳,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爱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0053-5。法定代表人:杨林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林学,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董志雪,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闻艳,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格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程芳、潘爱军、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杨林学、董志雪、闻艳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爱军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张家拐西巷1栋1单元503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2015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