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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亦杰、贾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亦杰,贾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华家平,局长。被执行人吴亦杰。被执行人贾淑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42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亦杰、贾淑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7912元,已履行8000元,尚未履行59912元。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慈卫计征字(2015)第1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久  瑜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