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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8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为6200头,与某某���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营销服务部订立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继而隐瞒自己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养殖育肥猪数量仅2500头的事实,于2015年11月骗取政府发放的“育肥猪防疫费”人民币133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户籍信息,保险凭证,协助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