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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沈从惠与周谦、管梅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从惠,周谦,管梅荣,李传萍,谢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从惠。被执行人:被告:周谦。被执行人:管梅荣。被执行人:李传萍。被执行人:谢长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谦、管梅荣银行存款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