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沈从惠与周谦、管梅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从惠,周谦,管梅荣,李传萍,谢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从惠。被执行人:被告:周谦。被执行人:管梅荣。被执行人:李传萍。被执行人:谢长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谦、管梅荣银行存款9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