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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程银仙与许春立、程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银仙,许春立,程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1110-2号申请执行人程银仙。被执行人许春立。被执行人程林丽。本院在执行程银仙与许春立、程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许春立、程林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60620元,已执行27988.73元,未执行到位32631.27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