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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业诉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业,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140号原告黄志业,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3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訾福兴,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4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业诉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建伟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3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志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建伟银行存款3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龙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