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彭太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彭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农民。被执行人彭太兴,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波与被执行人彭太兴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