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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姜大吉与王忠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大吉,王忠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98号原告姜大吉,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香花,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妻子。被告王忠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吉诉被告王忠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大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姜大吉负担。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