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田志森与李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森,李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762号原告田志森。委托代理人XX军,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风山。委托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森与被告李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田志森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