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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梁开富与罗清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开富,罗清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开富,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清义,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新祖,新疆弓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梁开富因与被上诉人罗清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开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富强、被上诉人罗清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涉案”评估报告书”系伊犁书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该公司��否具有工程量鉴定评估资质,原审未予以查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评估报告书”系在未组织双方对罗清义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出具,评估程序违法,故该公司出具的涉案”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决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致使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元,退还上诉人梁开富。审判长张志坚代理审判员周丽萍代理审判员张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杨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