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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荣宗、梁叶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荣宗,梁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07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6113-5。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月红、袁永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荣宗,男,汉族,1983年01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梁叶,女,汉族,1988年10月0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荣宗、梁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计生征字(2015)第4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孩新政策的影响,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未最终公布,申请人申请先行暂缓执行,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