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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784号原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赵荫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鑫,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华夏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北路2号沁心园宾馆210号。法定代表人罗时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见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原告北京中铁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柴海燕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