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与王成文、何小丽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王成文,何小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2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负责人李鸣。委托代理人巨海龙。被告王成文,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被告何小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诉被告王成文、何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