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忆、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忆,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郑忆被执行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804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001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8×××01的存款人民币35118.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