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兆明与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明,耿石峰,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兆明,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耿石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杨,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兆明与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北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明确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