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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兆明与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明,耿石峰,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600号申请执行人杨兆明,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耿石峰,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杨,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兆明与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石峰、王杨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北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有明确地址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