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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230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轶,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凯,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