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森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过道(电信大楼15F)。法定代表人:王森生,总经理。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6856859号(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宁波立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创业电镀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11月14日)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江口市林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审 判 员 邵银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