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元英与李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英,李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吴元英。被执行人李向云。申请执行人吴元英与被执行人李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43.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向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向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谦审 判 员 王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