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守群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群,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233号原告:张守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乔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群诉被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守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张守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