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登畅诈骗罪2016刑初44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住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0年4月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乐嘉路27号-5号其工作的广州源信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内,在明知邓某非广州户籍不符合在广州购买房屋条件的情况下,向邓谎称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为邓违规办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以收取“绿色通道”费、中介费、按揭费等名义,先后骗得邓人民币共11万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其系自首,其和朋友自行开车前往派出所调解的,调解不成当场被抓获。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乐嘉路27号之五铺其工作的广州源信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内,在明知邓某非广州户籍不符合在广州购买房屋条件的情况下,向邓谎称其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为邓违规办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以收取“绿色通道”费、中介费、按揭费等名义,先后骗得邓人民币共11万元。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证明、情况说明,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协议书及收据,房屋买卖合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对于被告人林某关于其系自首的辩解,经审查,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知道被害人已报警后,2015年10月9日在地铁口见到了被告人,将被告人带回棠景派出所,在派出所才知道被告人一直冒用他人的身份,其真正身份叫林某;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系被抓获归案,且林某在归案后的前几堂笔录均不认罪,故被告人林某不构成自首,其就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林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