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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学莲与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莲,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民初596号原告:张学莲,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芝,校长。委托代理人:肖学青,该校办公室主任。原告张学莲诉被告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莲、被告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肖学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莲诉称:王绮霞与杨勤学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王绮霞于2002年9月15日去世,未立有遗嘱。王绮霞生前系被告处退休教师,应享有房屋补贴,但被告至今未发放。杨勤学于2014年2月8日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原告,故王绮霞遗产应由原告全部继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王绮霞应得房屋补贴款发放与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辩称:听从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王绮霞于2002年9月15日去世,其生前为被告退休职工。王绮霞配偶杨勤学于2014年2月8日去世,王绮霞、杨勤学未育有子女。2008年9月13日杨勤学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与原告。经被告核算,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现仅发放总额的60%即31498.90元房屋补贴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王绮霞去世时杨勤学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应继承王绮霞全部遗产。杨勤学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将其财产遗赠与原告,故杨勤学继承王绮霞遗产部分应由原告继承。王绮霞应得的房屋补贴款数额为31498.9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南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莲房屋补贴款31498.90元。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294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