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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明明与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明,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0号原告刘明明,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那伟,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沈阳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艾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阳,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明诉被告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明撤回对被告中宇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沈阳崇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收取455.00元,由原告刘明明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毛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