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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新社申请执行卢建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社,卢建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19号申请人李新社,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卢建建,男,汉族,村民。李新社申请执行卢建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由卢建建承担赔偿款19129.35元(扣除已支付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卢建建自2016年5月起每月向李新社支付500元,直至所有赔偿款付清(逐月转至李新社银行卡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31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