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长江申请执行于德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江,于德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江,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于德广,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大。申请执行人张长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长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