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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玉龙与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龙,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田辉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赵玉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十五号。法定代表人田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市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纯才,主任。被告田辉锋,男,成年,汉族。原告赵玉龙诉被告聊城市东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张村委)、田辉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龙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被告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硕及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被告大张村委法定代表人张纯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田辉锋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送达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现公告期已届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龙诉称:2014年4月初,原告从河北老家来聊城打工,与其一起来的共28人。在聊城经农民工介绍,来到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聚鑫花园二期工地打灰、支模板。该工地的建设单位是大张村委会,施工单位是东某公司,在工地具体施工负责人是田辉锋。截止2014年7月14日,原告在内的28人与施工方结算:被告仍欠28位农民工工资共227755元,其中拖欠原告8535元。被告田辉锋给28位农民工写了欠据。因催要该款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东某公司、田辉锋承担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8535元的义务,大张村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东某公司辩称:答辩人未在大张村委会承包工程,也未与大张村委会签订任何承包合同;田辉锋不是东某公司工作人员,也不是项目部经理;原告不是答辩人单位雇佣的工人,其提供的工程监督表中加盖的公章也不是东某公司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答辩人东某公司的诉求。被告大张村委会辩称:大张村委没有建设项目,是村主任张纯才个人从拍卖公司买了一块土地,然后与河北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与村委会无关。张纯才不认识田辉锋,但工程实际上是田辉锋组织人施工的,是吉某公司让他来干的;张纯才与东某公司也无关系。被告田辉锋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甲方张纯才与乙方吉某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方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有一块土地有待开发,现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项目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大张村。此土地是建设用地,系经国家合法手续拍卖,甲方取得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证号16-52-0**,可使用面积约7.8亩;四、合作方式: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前期手续工作,保证乙方顺利开工,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建设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工作。乙方负责房屋的销售工作(包含车库及储物间),享有全部受益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因合作事宜,乙方应支付甲方费用90万元,折合房屋面积450平方米。(具体楼层双方协商,此房屋在乙方未销售完其他房屋之前,甲方不得销售)。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保证乙方一切利益,协调涉及当地一切部门及人员的事情,确保工程建设及销售工作顺利进行;五、乙方负责建设小区的路面硬化工程,负责将小区配套的天然气管道铺出小区;六、乙方应按房屋整体建筑价格的3%向甲方交纳房屋的质量保证金,三年内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出现质量问题,按甲方维修支出予以扣留;七、房屋建设交工后,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十、乙方因工程建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均和甲方无关,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张纯才签字捺印,吉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及耿某印章。协议所涉土地原使用者为大张乡油厂。沙镇镇大张村聚鑫花园3#住宅楼工程质量鉴定计划表显示: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为大张村委会,施工单位为东某公司,监理单位为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莘县联创建筑设计院,勘察单位为临清鲁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检测机构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该表格上加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张纯才称大张村委会的公章是真实的,但建设单位并不是大张村委会,是因为他个人没有印章,应吉某公司要求加盖的村委会公章。东某公司称该表格中加盖的公章是虚假的,经对比该印章与其提供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有明显区别。原告赵玉龙等28人受被告田辉锋雇佣,在聚鑫花园小区3#、5#楼工地干活。田辉锋曾给他们发放生活费。干完活按工程量计算,扣除生活费之后,2014年7月14日,田辉锋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共欠赵玉龙等人工程款贰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伍(227755元)。原告制作的工资表显示赵玉龙工资8535元。另查明,东某公司是2003年由聊城市基础工程总公司改建而来的,主要是做地下基础工程。聚鑫花园小区的地下基础工程不是东某公司具体承建的,而赵玉龙等人做的是地上工程。现聚鑫花园小区工程主体已完工,但未对外出售。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曾与田辉锋通过电话(133××××1588)联系过,电话中田辉锋认可欠原告等人的工资,称现在外地,几天后回聊城后来法院处理这些案子,承办法院要求田辉锋将自己的邮寄地址通过短信发过来,田辉锋答应,但未发。此后再打电话田辉锋就不接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欠条、工资表、身份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龙受被告田辉锋雇佣在聚鑫花园工地干活,平时由田辉锋发放生活费,结算后,田辉锋为其出具的欠条,以上事实清楚。赵玉龙与田辉锋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田辉锋欠赵玉龙工资8535元应予认定。赵玉龙要求田辉锋支付欠付的工资853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赵玉龙要求东某公司支付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赵玉龙要求大张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辉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玉龙工资8535元。二、驳回原告赵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辉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锐人民陪审员  蒋月利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林林